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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温州商会诚信自律公约

总则

为切实加强商会自身建设,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,提高商会公信力,规范商会会员企业生产经营行为,特制定本公约。

本公约是商会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企业自我约束的准则。

 

自律条款

会员企业应严格遵守:

         一、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

        二、商会《章程》和商会其他的规章制度。

       会员企业应当严以律己,自觉遵守如下规定:

    (一)、文明经营,守法经营,诚信经营,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;

    (二)、商会内部相互团结,相互尊重,相互支持,共同发展;

    (三)、遵循公平公正、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,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,自觉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;

   (四)、严格遵纪守法,照章纳税,坚决反对偷税、漏税的违法行为;

   (五)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,健全基础工作,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;

   (六)、商会建立信息网络,拓展信息渠道,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、全方位的信息,为企业经营决定提供参考;

  (七)、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,依法收集、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;

  (八)、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评优评先、市场拓展、帮助扶持和奖励工作的重要参考;

  (九)、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、便利和市场机会。

 

公约的执行

深圳市温州商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;

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,对认真履行公约的会员企业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;对有违背本公约的会员企业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以批评教育为主;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查证属实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。

 

附则

本公约解释权属深圳市温州商会。

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